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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实验室台柜采购

 
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上海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7-10-13 14:41
浏览次数: 1427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实验室台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实验室台柜采购

  项目编号:0646-174HNGLN058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明祁

  项目联系电话:0731-85177561 E - MAILzcb7503@126.com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地址:长沙市人民中路139

  联系方式:史老师 联系电话:0731--8529423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明祁 0731-85177561

  代理机构地址: 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6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实验室台柜采购

  采购清单: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用途、数量、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内容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合格供应商,独立法人。

  (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3)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开具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记录(投标人至20179月底前,到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

  3、投标人提供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的,或者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可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1012日起至20171019日,每日上午800时到1130时,下午1430时到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6楼持下列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1) 特定资格要求中要求提供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购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代理人购买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上述资料不能同时提交的投标人,恕不接待现场咨询和购买招标文件。各投标人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并装订成册。

  (2)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 400元,图纸每份人民币 20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兹定于2017116930(北京时间)在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大厦六楼)公开开标,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仪式。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蔡锷南路61号天辰腾达商务大厦六楼

  电话:0731-85177561/85177562传真:0731-85177567-830

  联系人:余 屹、莫尧典、王明祁E - MAILzcb7503@126.com

  购招标文件款、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汇至: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696581515310001

  (汇款请注明“0583湘雅二医院实验室台柜”)

  财务部联系人:杨女士、罗女士

  财务电话:0731-85177565

  网址:http//www.ccgp.gov.cn

  六、其它补充事宜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二、节能产品(非标记符号的)

  分别给予节能产品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为4%;)

  三、环境标志产品

  分别给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为4%;)

  四、供应商和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给予:

  (1)属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为6-10%;(本项目为6%;)

  五、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监狱企业应符合财库[2014]68规定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库[2017]141规定条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六、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中型企业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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