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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高校教育科研经费管理出台新政,明令“十个严禁”

   2018-11-07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954
核心提示:科研经费如何规范使用?劳务费、科研业务接待费能不能报?近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研经费如何规范使用?劳务费、科研业务接待费能不能报?近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高校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意见》对广大高校老师关注的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标准、差旅费报销办法等,提出了相关要求。该办法自今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专家咨询费设明确上限

劳务费是科研项目中经常会支出的费用。《意见》提出,劳务费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当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另外,在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学部委员、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明令“十个严禁”严格管理

《意见》提出,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高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科研项目,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需至科研项目牵头单位报账,严禁预算单位之间转拨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以文印费、耗材费等各种名义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列支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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