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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变革

   2024-05-05 中国质量新闻网413
       山东临沂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 张昭谭

  十八大以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积极开展以行政审批为核心、转变职能为手段、优化资源为主线、促进发展为目的的简政放权及检验监管模式变革,如何调整并构建“便捷高效”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重点及模式是当前亟需研究解决的要务。

  现行检验监管模式的不足

  一直以来,延续几十年的法定检验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前期对提升“中国制造”的质量和影响,引领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等诸多方面起到必不可少而又积极有力地推动作用。但随着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地位确立、企业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贸易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的今天,检验制度和监管模式已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和不足。

  法检商品目录动态调整难以满足新常态下的外贸需求。以出口商品检验为例,从出口商品全检到以大宗商品为重点再到敏感商品的质量许可,从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到法检目录动态调整再到取消出口工业品质量许可证和原则上取消出口工业制成品法检等变化幅度和趋势明显,但法检目录内商品的检验监管属性本质上没有改变,现存的出口法检检验和输出协议国商品检验性质上依然是批批报检并确认合格后才能放行,而这明显难以满足高速发展的国际贸易需求。

  贸易量的剧增与检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无论批批检验、抽批检验、过程检验还是分类管理、电子监管、假定合格等,本质上都是先检后放,检验检疫动用大量人力物力等行政资源,承担着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风险,运行着贸易商所不情愿的劳而无功的报检、检验、检测、监管和出证放行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不断递增的检验检疫业务工作量,导致有限的一线检验检疫人员难以有效地实施批批检验但又要快速出证放行的风险越来越大,监管流程与快速通关的矛盾日益尖锐,外贸成本也因此而递增。

  出口商品领域的检验监管其实是内外两重重复检验。质量法规范下的市场合法流通的“中国制造”商品,已由相关政府部门分别在生产及流通领域依法进行了规范和监管,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再次承担二次检验职能必然导致新的环节和矛盾。如市场采购商品在国内是政府认可的合格而合法流转的商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采购自市场的合格商品再行出口,完全可以自行对其验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证而无需官方进行重复的检验监管和验证。

  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与不足。按我国工业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和出口工业品规模的持续空前的扩大,以检验检疫目前的人力资源,无法对出口商品实施批批检验的“微观”监管模式。当今高新技术产品层出不穷,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在相当程度上缩短了产品的更新换代周期。仅仅依靠检验检疫机构现有的检测设备已无法高质量地实现对该商品的检验和检测,交由顾客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验证是大势所趋。同时,在面临业务量大、人力严重不足的现实状况下,若按常规对出口商品实施批批检验检疫,对进口商品进行有效而重点的检验检疫监管必然受到影响,国境疫情传播风险相应增大。

  总之,各自为政、遍地开花的检验监管模式改革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弊端和矛盾。

  微观转宏观检验监管的条件已成熟

  将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让位于市场,将检验监管模式逐步完成微观到宏观的重点转移,既是外贸经济发展的必然的趋势,也是当前势在必行的高效而低耗的检验监管要求。

  经济发展的转型与政策方向已发生了战略性转移和改变。2014年,我国出口货值比1978年增长了200倍,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外汇储备丰富,出口创汇和经济发展已由出口拉动向深化改革、优化经济结构的方向发展。

  生产技术法规体系和产品标准相对完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立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逐步成为国家的经济活动主流,数以万计的法规和标准基本完成了进出口领域的产品质量和行为的规范。这些法规和标准指导和规范了各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实现了对产品和企业的政策导向,规范了国内外市场的经济秩序,使进出口产品和企业的宏观管理有法可依。

  以《认证认可条例》为核心的认证认可法律制度体系已为取代出口商品的法检制度奠定了基础。市场经济锤炼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管理境界和技术水平,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显著提高。

  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力量不断发展壮大。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被买卖双方大量采用,市场已经对微观检验做出了自己的选择,“管检分离”、市场调节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新常态下检验监管的重点方向

  突出问题导向推进法检制度改革,改变对出口产品先报检后放行的传统模式,构建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还“检”于市场的时机已经成熟。

  全面推行“内外检”统一。在商检法修订前,利用《商检法》赋予的法检目录调整的职能,将产品质量相对稳定的出口商品调整为非法检,将其检验职能全部归于质量法检验规范的范畴,对出口商品质量信息的动态监测仅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制定抽检计划,定期公布检测结果,仅对国际公约框架内和国外有检疫注册要求的出口商品实施检疫,待条件成熟向纵深推进相关领域和层面的法律规范的修订和改进,修订融合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各法于《国境检验检疫法》,开创外贸监管的新领域和新局面。

  检验检疫重点转移到进口监管。在摸清全国检验检疫力量的基础上,将各类资源向进口商品监管领域转移,切实消除外来风险。同时积极展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的调研,履行好法律赋予的防止疫病疫情传播、保护国境和国民安全的职责,提升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水平。

  加强认证认可体系的研究和应用。在改变原有批批报检制度的同时,加大对认证认可手段的研究、探索和运用,发挥其规范市场准入、宏观质量监督和国际间互认与交流合作的优势和作用。

  加大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应用研究力度。重视原产地优惠政策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构建卓有成效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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