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资讯现代实验室装备网
全国服务热线
400-100-9187、0731-84444840

北京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

   2024-05-06 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765

校发[2009]195号

  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是北京大学“211工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仪器设备采购程序,确保仪器设备的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使用“211工程”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

  第二条 使用“211工程”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由学校“211工程”办公室负责审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各院(系、所、中心)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的主管院长(主任)归口负责本单位“211工程”仪器设备购置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与设备论证

  第三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需首先通过学校“211工程”办公室组织的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交拟购置仪器设备的清单。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须按照《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06]263号)进行可行性论证。

  购置预算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含)至8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院(系)主持论证;预算单价在80万元人民币(含)至40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主持论证;预算单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主持论证。

  第五条 拟购仪器设备与原批准的项目申请书中的仪器设备拟购清单有变更时,应事先报学校“211工程”办公室,经批准后方能采购。

  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

  第六条 “211工程”项目中批准用于仪器设备购置的经费额度直接划拨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管理,不收取项目管理费。设备采购工作完成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到财务部报销。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依据学校“211工程”办公室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会同项目单位拟定购置方案,确定采购方式。

  第八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在学校范围内能形成批量规模的仪器设备,或国内仪器设备总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进口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符合招标采购范围,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用户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采用批准的方式进行采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06]272号)。

  第十条 招标采购范围之外的仪器设备购置,应按照多家考察、竞争性谈判的原则进行采购。谈判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的专职人员会同技术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负责技术和商务谈判。

  第十一条 在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其订货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代表学校签订,并加盖北京大学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订货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委托外贸公司签订进口仪器设备外贸合同,并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进口批件、免税及清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科教用品,在海关5年监管期内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项目单位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及时验收,仪器设备验收后应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凡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及时索赔。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付款一周内,项目单位应凭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发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档手续,认真执行《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06]262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认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及维护、维修记录;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校验和标定。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主持。

  第十九条 对于在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出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使用效率低、专管共用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警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使用经费,专款专用,超支自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医学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9年11月24日第7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校发[2006]273号)同时废止。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