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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HJ2547-2016

   2021-12-31 环境保护部1971
核心提示:本标准对家具产品设计和生产,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小代君说

前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家具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家具产品设计和生产,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HJ/T 303-2006)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对皮革和人造革原材料的要求;

——增加了生产过程中废物回收、处理的要求;

——调整了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增加了产品中可迁移元素和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淮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況为:

H/T 303-2006, HBC 22-2004。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环境标志产品的木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家具,包括木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软体家具、藤家具、玻璃石材家具和其他家具及配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厨柜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675.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2048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 28951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GB/T 28952  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

HJ 5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皮革和合成革

HJ 57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HJ 25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科

HJ 254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 254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

HJ/T 2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HIT 4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大器涂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16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联合公告 (2013  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文适用于本标推。


家具 furniture

供人们坐、卧、支撑与贮存物品、间隔等功能的器具。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4.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5.1.1 对木材的要求

5.1.1.1国内木材原料应符合 GB/T 28951 或 GB/T 28952 的要求,进口木材原料应符合国家木材贸易及进出口的相关要求。

5.1.1.2 来源于源生地天然生长的国产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系例》的规定。

5.11.3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TTES)附录所列的野生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CTTES豁免的除外),应符合 CITES 的规定:进口非CTTES 附录物种但列入《进山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物种及其产品,应待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5.1.2产品使用的木质板材应符合 HJ 571 的要求。

 

5.1.3对塑料部件的要求

5.1.3.1 质量超过 25g,且平面表面积超过 200mm2 的塑料部件应按照 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

5.1.3.2 塑料部件中不加入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如木材、金属)。

5.1.3.3 塑料部件表面不进行涂饰处理。

 

5.1.4对玻璃的要求

5.14.1 玻璃部件应易于更换。

5.1.4.2 玻璃不含铅。

 

5.1.5占产品总质量1%以上的纺织品应符合HJ 2546 的要求。

 

5.1.6产品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 HJ 2541 的要求。

 

5.1.7对涂料的要求

5.1.7.1水性木器涂料应符合 HJ2537 的要求。

51.7.2 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 HJ/T 414 要求,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苯、二甲苯、乙苯、卤代烃限量应符合表1要求。


5.1.8 产品使用的皮革和人造革应符合 HJ 507 的要求。


5.1.9 产品使用的石材内、外照射指数应符合 HJ/T 296 的相关要求。

 

5.1.10 产品使用的金属件(小型金属部件如螺丝钉、铰链和插销等除外),其前处理过程不使用含磷的脱脂剂和皮膜剂;不使用六价铬、镍、锡及其化合物进行电镀(气体电镀除外);不使用卤代有机物去除油污或进行金属表面处理。

 

5.1.11对树脂填料的要求

5.1.11.1 婴儿 (3岁以下)用床垫填料的游离甲醛不超过 30mg/kg,其它床垫填料的游离甲醛不超过100 mg/kg。

5.1.11.2在填料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有机氯漂白剂。

5.1.11.3 染料只可用于区别相同范围内不同密度的填充材料(如硬泡沫或软泡沫)。

5.1.11.4 不使用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可致癌染料,含铅、镉、六价铬、汞、锡及其化合物的染料。

5.1.11.5 聚氨酯发泡材料的发泡剂应为二氧化碳。

5.1.11.6 填料中不使用表 2中列出的阻燃剂。



5.2 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

5.2.1 产品生产企业应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

5.2.2 产品生产企业应对锯末和粉尘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不直接排放。

5.2.3 在涂装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集气措施,并对收集的废气进行处理。

 

5.3 产品的环境保护要求

5.3.1产品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的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5.3.2塑料家具中邻苯二甲酸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的总量应不大于0.1%。

 

5.4 产品包装的环境保护要求

5.4.1不使用氢氟氯化碳 (HCFCs) 作为发泡剂。

5.4.2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超过 100mg/kg。

5.4.3应按照 GB/T 18455 进行标识。

 

5.5产品说明的环境保护要求

产品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所依据的检测标准。

b)如果家具或配件需要组装时,应有图示的组装说明。

c)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不同材料的产品进行清洁和维护的说明。

d)产品中所用材料及对环境有益的回收、处置方式的信息。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1.2的检测按照 HJ 57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5.1.5和5.1.11.1的检测按照HJ 254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木内容5.1.6的检测按照 HJ 254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衣肉容5.1.7.1的检测按照HJ 2537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 5.1.7.2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苯、二甲苯、乙苯、卤代烃的检测按照 GB 1858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按照 HJ/T 41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6 技术内容5.1.8的检测按照 HJ 50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7 技术内容 5.1.9 的检测按照 GB 656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8 技术内容 5.3.1中可迁移元素的检测按照 GB 6675.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9 技术内容 5.3.2 中邻苯二甲酸脂含量的检测按照 GB/T 22048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10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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